简述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单理解,就是调整民与官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首要原则,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法律依照授权活动。比如法律没有授予税务机关居留权就不得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行政拘留这事儿得公安去做。再比如,交警应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对违法者进行罚款,不能说人家骑个自行车就说人家没有驾驶证。

(二) 合理行政原则,只要注意两个字“比例”。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要选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来实施。除此之外,还要遵守公平公正,比如说高铁上两人吸烟,你不能一人罚500,一人罚2000。

(三)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行政公开指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 高效便民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效率主要强调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过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的延迟。便利当事人原则,指的是要减轻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五)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六) 权责统一原则,指的是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赋予它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官与民之间的关系)

(一)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注意是组织不是个人)

行政机关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国省市县乡)及职能部门(例:xx市人民政府xx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它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公署、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第二类是区公所,是由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第三类是街道办事处,是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则不同,其实是由有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的,比如由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由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等。

被授权组织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例如,某高校为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此时高校为被授权组织。

(二) 行政行为(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官管人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实施的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太绕脑袋就不要记了,记“官管人”)

(三)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以下效力:

1.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也要先缴纳罚款,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救济。)

2.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意思就是不准朝令夕改)

3.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所产生的约束力量,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

4.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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