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消费税纳税环节纳税时间事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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