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增值税可以放总公司一起缴纳吗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虽然销售方将货物仓储在分公司,但销售方是将发票开给总公司的,分公司并不是因要销售此批货物而接受,分公司仅为总公司仓储此批货物,因此分公司将此批货物移交时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在各地办理了独立税务登记证.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
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可以做内部调拨,不用开发票.
分公司有很多税都是需要单独缴的,比如是按规定要办税务登记证的话,营业税要在当地申报缴纳.就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个市在不同的镇区,想要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准备什么资料?
如您司为营改增企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您司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所述执行,详细操作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二、办理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所需资料如下: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问题】
总公司所属A市,在B市成立了负责人制的分公司,我们想在B就地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交纳在呼市,但会计上是独立核算的,能否符合政策汇总计算、各地分摊纳税?
【答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上的核算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中的核算方式无关,如果想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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