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条件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三)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具体建议参阅《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7]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政策范围:
(一)賂增值税-般纳税人资格;
(二)软件产品符合下述规定:
1、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由广东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转让
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答:一、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交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本月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二章 第十一条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旧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对于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条件,如上文所列示,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所在的企业是否符合这一项税收优惠.会计实务大全网中有答疑中心,大家可以前往提问学习,有资深老师会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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