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福利费能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职工食堂发生的开支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中低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开支账务处理
1、购入菜、米、面、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支付食堂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根据员工服务对象分配: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食堂提供免费午餐员工是否需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 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有确定受益个人的免费午餐,企业应通过合理计算方法计算个人所 得,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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