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已经超过三年基本上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帐务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该怎么处理?
预付账款出现长期挂账一般会有两种情况,我们要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对应处理,
1、购买的原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或成本费用已经发生,只是没取得发票的,
借 :原材料(或成本费用科目);
贷:预付账款
因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据此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抵扣.
2、如果没收到所购原材料或相关成本费用没发生,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预付款确实已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借:其他应收款;
贷: 预付账款
然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作坏账处理,
借:坏账准备;
贷:其他应收款
一般如果预账款金额不大,可以用债务重组方式将这笔挂账的预付款核销,需要得到对方确认,可函证也可书面协议形式,说清款项发生时间、内容、双方同意的处理意见等.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预付款已经超过三年基本上无法收回如何处理?”如果说我们有预付款已经超过三年,而且基本上已经确定没有办法收回的话,那么就需要做坏账损失处理了.对于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有两种情况,其处理办法看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