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和坏处(个人破产法实施条例

什么是个人破产?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破产过程中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债务人可依此部分免除债务,但要接受一定期限内失去部分权利的限制条件。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 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

2021年7月19日,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申请获法院批准。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在深圳落地已经一年有余,截至今天,申请者众多而获受理者寥寥。

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好处?

个人破产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潭中解脱出来,获得重生的机会,进而释放整个市场的活力。

《深圳条例》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一直不绝于耳。个人破产一度写入了《企业破产法(草案)》,但在2006年8月正式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相关章节最终被删去。

《深圳条例》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一年有余,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景象:一方面是大量的个人破产申请涌现,债务人解困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对此相对审慎的态度。

据《财新》报道,截至2022年2月28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面谈辅导申请人594人,启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74件,听证调查59人。筛查后共受理案件23件,办结的17件,有6件目前尚无相关进展披露。

办结的17件案件里,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并最终宣告破产清算的案件只有1件。其余多起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转变为和解、重整程序办理。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影响企业破产程序

长期以来,由于个人破产法的缺失,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

“半部破产法”使得很多因个人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无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下得到合理解决。近年来大量执行不能的“僵尸案件”堆积在各级法院,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自然人“资不抵债”。

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权益无法保障,执行不能也让法院颇为头疼。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还影响到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不少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为担心企业破产后个人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

三种破产程序

《深圳条例》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产物,根据《深圳条例》,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有三种破产程序可以选择,分别为清算、重整与和解。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被赋予破产申请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种破产程序中,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准则和参考作用,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其财产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其所负的债务。

如未违反相关义务及符合法定情形,在经过三年限制其部分权利的考察期后,可被法院裁定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和恢复相关权利。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且重整方案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和解程序主要供债务人申请和解以及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以其程序设置培育法庭外债务舒缓机制的建立。

作为个人破产程序启动前的首位“守门人”,深圳中院需要从众多的申请者中筛选出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呈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所以在1031宗申请中,至今仅受理了23件。

有法律学者表示:“目前国人对于破产制度仍有偏见,对于个人破产就更有偏见,有一些人认为这是‘逃废债’。“从地方上来说,是希望个人破产制度前期能够走得稳一点”。

实施的困局

《深圳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院受理的案件数并不多,这跟个人破产本身的复杂程度有关。

个人破产需要提交大量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册等。个人破产涉及的相关问题也较为专业,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一般很难有途径获得相关辅导。

除了个人破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的体制不适合个人破产重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不好推进,管理人往往需要和银行反复谈判拉锯。常规的银行*款均要求提供抵押物。据深圳《深圳条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就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在重整程序中,“不损害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利,并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公平补偿”也被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硬性要求之一,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较为充分的保护。

除上述银行债权,个人破产制度引发公众的最大担忧是逃废债问题。经过多起案件的实践,法官们发现,免除债务并非是部分债权人抵制个人破产的核心原因,他们还是担忧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逃废债,进行个别清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一年有余,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景象:一方面是大量的个人破产申请涌现,债务人解困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对此相对审慎的态度。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筛查后仅受理案件23件,办结的17件,有6件目前尚无相关进展披露。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多少?银行等金融机构体制如何破局?公众对“逃废债”的担忧如何消除?都是个人破产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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