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核对法和询证核对法的区别

函证核对法和询证核对法的区别

对往来账项的清查,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采用函证核对法.

函证分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

肯定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其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求复函;

否定式函证,它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但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复函,只有不符时才要求债务人复函.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为可靠,但审计成本较高;后者因不可知因素的存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前者来说不可靠,但成本相对较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应收账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审计程序的理由.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当个别账户欠款金额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时采用肯定式函证.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否定式函证: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有理由确信大多数被函证者能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的情况予以反馈.这里应注意,上述函证方式的选择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将其优缺点互补,可能会更适宜,例如,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大余额账项采用肯定式函证,对于小余额账项则采用否定式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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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函证及控制方法

(一)函证的对象

1.函证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依据审计准则原文)

2.函证应收账款(依据审计准则原文)

3.函证的其他内容

1.函证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依据审计准则原文)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函证应收账款(依据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函证的其他内容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以下财务报表项目实施函证: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应收票据;

(3)其他应收款;

(4)预付账款;

(5)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6)长期股权投资;

(7)应付账款;

(8)预收账款;

(9)保证、抵押或质押;

(10)或有事项;

(11)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二)函证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所测试总体的特征等,确定从总体中选取特定项目进行测试.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1.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

2.管理层要求合理时的处理

3.管理层要求不合理时的处理

1.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分析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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