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低社保,汇算清缴时,补缴社保能否税前列支?
汇算清缴是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社保的补缴.如社保要求补缴社保,会按照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要补缴,且可能产生滞纳金,补缴的公司负担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关于员工那一部分,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聘用的员工,给他补缴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这部分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不必要和非正常的支出.因此,这部分给员工补缴与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凭证后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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