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主营兼营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主营兼营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企业包工包料业务中的包料包括两种情况,这种包工包料业务主要涉及到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两方面的涉税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一)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的业务的税收定性: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该条规定中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指”一份销售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界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全面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和房地产销售等.在界定”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建筑企业外购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业务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一种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税收定性:兼营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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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当中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别有哪些?

1、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2、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建筑工程主营兼营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建筑工程主营业务都在经营范围当中体现,根据上述内容来执行就行了.说到兼营行为,肯定就会联想到混合销售,两者都是有相关规定的,具体说明在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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