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税的核定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不需要转入到固定资产中,还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即可.
房产税计税依据主要有: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企业缴纳房产税如何核定?
只要符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都是需要征收房产税的,无论企业还是单位.
一、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税收管理:
1、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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