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不超10万附加税减免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这个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 享受政策的主体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不能依据月销售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个金额,来判断该项政策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专属优惠.
2. 能否免征主要看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的联系.即使月销售额在10万元之内,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增值税税款,那么与增值税税款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是不需要缴纳的.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减免附加税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二、第二种: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一)在实现销售后,做: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免税后:
1、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销售额不超10万附加税减免吗?”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依据财税〔2016〕12号政策要求,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要月度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想,我们的教育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税是不免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