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员工工会经费按应发还是实发
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应发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会经费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会经费计提比例是什么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其中这2%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由此,我们知道了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为2%.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单独建立了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直接进入工会组织的账户,作为工会组织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工会组织没有单独建立工会经费核算账户,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应当进入企业财务部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到返还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
工会组织支付活动经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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