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忘恩负义,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是否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呢?请看本期推送。
法信 · 裁判规则
1.当事人之间约定以赡养为附条件赠与房屋,赡养人拒绝赡养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王某霞诉子女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以赡养为附条件赠与房屋,赡养人拒绝赡养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10日第3版
2.受赠与人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赵某诉其孙女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3.子女取得老年人赠与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对赠与有法定撤销权——杨某合诉杨某山撤销赠与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取得父母所赠房产后,因家庭矛盾,要求老人搬出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与父母继续共同生活,严重违背协议内容,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4.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陈某1诉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赠与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挽回老年人的生活物质保障。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高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5.未尽到作为受赠人和子女的义务的,赠与人具备行使撤销权——吴老太诉吴老太女儿女婿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受赠人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未尽到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故赠与人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网 2020年10月26日
6.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2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司法观点
1.赠予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本条(《民法典》第663条,下同)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应当是具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第一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本法(《民法典》,下同)第1045条第2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的规定,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至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依据本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即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主要考虑受赠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第二种情形,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义务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则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扶养”应当作广义解释,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本法第1059条第1款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也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等关系的照顾义务。第三种情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果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95页。)
2.赠与人因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撤销赠与的条件及撤销权行使时间
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由包括三个条件:一是须为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合同附了义务。二是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三是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之外的其他义务的,不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原因。根据本条(《民法典》第663条,下同)规定,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此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1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条的规定也受该条款的约束,即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04页。)
3.附义务赠与的效力
一是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二是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负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三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 合同编》(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6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