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就地预缴.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核定的分配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按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退少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而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所以需要按规定汇总计算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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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在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分机构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通过上述的资料内容,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到总分机构的操作,大家可以按照上述的内容来进行.如果不是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可以各自扣除预缴税款,然后再进行多退少补的操作.如果是同一地方的总分机构,可以由总公司进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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