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省污染环境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