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包括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合法原则,有关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基于案件事实,分清了谁是谁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及其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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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因为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只有首先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分清谁是谁非,审判人员才能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就会无的放矢,双方当事人也难以互谅互让。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是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原则的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通过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各自实现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变更或放弃某个或某些诉讼请求。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不能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实践证明,违背了自愿原则,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引起新的纠纷。

人民法院依职进行调解与自愿原则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未请示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主张提出对案件乾地调解,或乾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协议而主动提出调解协议方案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必须以当事人接受调解为前提,以案件可能调解为条件,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的建议,仍取决于当事人主观意愿,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完全符合自原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符合实体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符合程序法。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与判决一样,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民法、经济法、民法典、民法典等实体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能批准。

自愿与同法同属于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自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合法是调解成立的标准。仅强调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重视调解活动与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就很难有正确的协商和合法的协议。同样,仅强调调解活动与协议内容的合法,而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和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就难免有法院强迫的成分。调解工作也就可能失败。

法院调解的三个原则,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全面贯彻这三个原则,才能保证法院调解工作的正确进行。

急诊科医疗纠纷的因素分析

规章制度未落实,医德医风不良:

“首诊负责制”不能执行;医生查体不认真,问诊不仔细,观察病情不仔细;交接班不到位;接诊会诊不及时,推委病人;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写病历;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落实等等。急诊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急诊急救意识在急救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急诊病人多为病情危重或突发,或者数位患者同时就疹,病人和家属都希望得到及时诊治减轻病痛。如果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对病人缺乏同情心、热心和耐心,或者抢救行动迟缓,技术操作不熟练,医生下达抢救命令犹豫不决,医护抢救配合不默契。如果病人病情恶化,往往产生纠纷。

法律意识增强,健康需求提高: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就诊时即有意识的运用法律意识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也是医护人员改进服务,提高技术的推动力。另外,群众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高,而目前,我们医疗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和设备技术的不足,医疗工作量大的矛盾客观存在,易导致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易引起各种医疗纠纷。

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患沟通不够:

急诊医护人员有少数值班人员年质底,临床经验少;有些医生技术水平不过硬,引起误诊漏诊。急诊工作紧张繁忙,工作量大,观察接触病人时间短,急诊病人的病情复杂变化快,有时医护人员不能认真详细告之病人及家属检查、治疗情况和可能的医疗风险。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重视病人及家属的参与权、自主权,采用昂贵或者有创的检查、治疗时未征求同意,一旦发生并发症或承受不住的费用后,即使是目前医学所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患方也不能理解而导致纠纷。有一定医疗经验的人员都有体会:经常被投诉的医生并非是医疗技术水平最差的,而是临床沟通技巧最差的。所以说: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患沟通技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医疗费用增高,药价虚高:

由于急诊的特殊性,往往在医护人员结束抢救后结算时,或者病情简单患者,在等待交费后再治疗时,由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未能及时明示收费详情,使患方产生医院肆意滥收费、多收费的错觉,产生纠纷。在目前,药品购销中出现了不正当的竞争。导致一部分药品价格的虚高。有的医生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问病情,见利忘义,严重侵害了伤病员的利益。

患方和群众对急诊工作的误解:

患方对急诊工作性质,服务内容和程序缺乏理解和认识,甚至出现无理取闹。少数患方不理解急救医疗工作是有偿服务,拒付费用,导致纠纷;患者死亡或者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强行要求继续抢救或者送到殡仪馆,超越急救工作范畴;患方交通事故或者酒后无理取闹,要求过分,故意刁难,甚至对医护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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