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如何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办法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应补缴税额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多缴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亏损需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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