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一、总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净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指与日常活动相关)

营业外收入(至于日常活动无关)

已经发生了成本费用或损失后收到政府补助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据此,企业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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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可以更改?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可以更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涉及到的计提折旧方法有两种,大家都可以好好借鉴参考一下.通常情况,我们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不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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