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一、总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净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指与日常活动相关)
营业外收入(至于日常活动无关)
已经发生了成本费用或损失后收到政府补助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据此,企业用财政补贴资金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可以更改?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可以更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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