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如何调整

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如何调整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合理工资、薪金的确定方法

4、合理工资、薪金的支付时间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工资总额为标准(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只要在汇算清缴前支付,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任职或者受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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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具体调整事项有哪些?

1.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工资薪金以及福利

(1)工资一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务中年末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计提的奖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实际发放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 广告宣传费

(1)一般情况: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一律不得扣除。

5. 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6. 计提的坏账准备

企业应收、预付发生的坏账损失,对于计提未发生的坏账,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年份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注意需要把相关的材料留存备查。

7.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于汇算清缴过程中所需要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的方法,在本文中小编都较为详细的整理给了大家,大家在学习之后,对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支出如何调整”这个问题了解了吗?掌握了吗?是否还有不明呢?如果有,请再次联系我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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