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电子行程单和动车票抵税如何做账?
发生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入账时,直接按照价税分离计提增值税进项税.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可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共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动车票2张,总价款218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该入账说明:
甲公司2019年6月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动车票入账时:
借:管理费用等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银行存款 218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如发生退票费,退票费的凭证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退票费是其他现代服务,不作为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且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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