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二、启动程序
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三、审理程序
1.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2.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6个月;
3.近亲属应在公告期间内申请参诉;
4.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至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受送达人在境外,开庭30日前送达。
5.检察院负责举证。
四、审理结果
经审理,对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救济途径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驳回申请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六、程序转换
1.没收程序中,在逃犯到案,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脱逃或死亡,检察院根据《高检规则》第528条处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2.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公诉程序中,被告人脱逃或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一款(贪恐重大逃一年,死了直接收脏钱)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七、生效裁定纠错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法院经审理,处理如下: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原裁判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做出处理。
裁定生效后确有错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