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后,企业所得税需要如何处理收入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行为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无需做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业务,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因此,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对应的成本.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中;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方法
(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明确: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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