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中涉及包装物押金的分录如何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消费税计税方法分为2种,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其公式分别为: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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