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聂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将聂先生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拆迁,支付拆迁补偿款258万元。聂先生收取拆迁款后,将该款项存入银行,并将该存单放在长女聂女士处保管。某日聂先生病重需用此款入院就医,发现此拆迁款被其长女聂女士全部取走。后聂先生向长女聂女士索要,聂女士拒不返还,造成聂先生无钱就医,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宋庆珍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聂女士返还拆迁款258万元及利息76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聂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聂先生拆迁款258万元,给付利息48万元。
【律师解读】
1、被告聂女士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聂先生名下的存款,应当认定为属于聂先生的钱款所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258万元系聂先生取得的合法财产。被告聂女士与聂先生虽为父女关系,但聂先生名下存款如何处理应由聂先生本人决定。
被告聂女士否认私自取出聂先生的钱款,宋庆珍律师通过向开发商了解情况得知拆迁款是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华夏银行支付给聂先生的,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几经周折在华夏银行查出原始凭证,以及被告聂女士取出聂先生的拆迁款后将其账户注销,将钱款存入自己账户的事实。在证据面前,被告仍否认侵占钱款,声称该钱款全部用于给聂先生治病及生活花销。另被告聂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款行为是经过聂先生明确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未能证明其将取出钱款交付给聂先生,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聂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2、原告诉讼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具体到本案,聂先生因病就医时才得知钱款被取走。由于被告聂女士长期管控聂先生的存折,聂先生无法查询,对被告聂女士取款的事实并不知情,由此可认定聂先生得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因病就医之时,聂先生得知后立即起诉,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聂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聂女士返还其名下存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