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销售额如何确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专利年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专利年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对于和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比如专家咨询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论证、评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代理费、注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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