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小于零对吗

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小于零对吗?

业务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必须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做负数金额或红字金额的,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是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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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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