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减免其他收益是税前还是税后

加计减免其他收益是税前还是税后

附加税,按你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计提就可以,不需要多计提.

多计提的红冲多计提就可以.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否缴纳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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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第(二)条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综上,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你公司享受的加计抵减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国家投资、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及规定专门用途的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你公司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的金额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司文件解读中的规定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记”其他收益”处理.

加计减免其他收益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问题就讲完了,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还为大家讲解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是否缴纳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属于政府补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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