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执行?

票据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执行?

票据追索权行使步骤:

1、保全追索权

汇票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丧失追索权,所以说!票据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尤为重要.

2、通知拒绝事由

一般说来,通知拒绝事由,是持票人的义务,这个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据的全部债务人知悉被拒绝的事实,以便做好准备,或者准备届时自动偿还,或者及早筹备资金.同时,通知拒绝事由也有期限设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3、务人自动偿还

意思就是说,被追偿人收到拒绝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动偿还票款,出票人应该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应将汇票即收款单据交给自动偿还人,追索权转移于自动偿还人.

4、确定追索对象与追索顺序

追索对象是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前述追索对象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偿还

追索对象确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拒绝证明文件,请求其偿还追索金额.

6、受领和交会汇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偿票据债务,追索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解决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与最初追索权所请求清偿的金额范围不同,再追索权要求前手清偿的是”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具体包括:一是再追索权人已经支付给持票人的总金额,二是自己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关金额给自己之日期间的利息.该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三是再追索权人向其前手发出通知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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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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