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与传销的本质区别(禁止传销条例规定)

近日,明星张庭、林瑞阳夫妇旗下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威”)涉嫌传销被查处一事备受关注。根据公开资料,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对达尔威涉嫌传销立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达尔威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社交电商企业,拥有主打化妆品、护肤品的TST(TIN’SECRET)品牌。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微“绿色青浦”消息,2019年达尔威在上海市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榜单中排名第三。

随着舆论不断发酵,张庭林瑞阳夫妇旗下公司是否构成传销备受争议,事实真相如何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背靠张庭在娱乐圈的资源,TST曾获林志玲、陶虹、曹格、明道等多位明星站台,且陶虹还是达尔威的股东,倘若达尔威涉嫌传销被证实,上述明星又是否会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TST庭秘密APP)

如何界定传销、直销?

目前,此案核心在于其经营模式的界定。

从商业经营模式来看,主要有商业营销、直销、传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常规的商业营销、直销,都是合法的,不过,直销有着较严格的法律限定;而传销是一种非法行为。

那么,上海达尔威的经营模式及行为表现是怎样的呢?

“没有任何条件,不需要交钱,不需要囤货,免费开会员卡。”江苏某TST代理商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以前叫代理,现在叫会员,会员分为蓝卡、红卡两种,蓝卡会员享受9.25折优惠,每月返12%-32%的提成;而红卡不仅能享受蓝卡的所有优惠,还能发展新的会员。

(来源:TSTAPP截图)

对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根据现有信息,TST蓝卡销售模式与常见的会员营销体系本质上是一样的,不涉及传销风险。但TST红卡模式下,成员的部分薪酬与团队销售业绩直接挂钩,这种薪酬结构在客观上必然激励成员积极发展下线或积极囤货,因而具备《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所提及的传销行为特征。”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行为包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对于上述规定,北京市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荣达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其中“交入门费”和“拉人头”属于诈骗型传销,“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属于经营型传销。

夏海龙认为,无论通过提供返佣激励用户分享商品链接还是拉新返现,常规商业营销的目的都是促进商品本身的销售,既不存在通过“道具商品”牟取暴利,更不存在要求参与者层层发展下线的机制,这两点是正常营销与传销根本不同的地方。

夏海龙认为,需要查明TST组织中是否存在上线要求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上线变相要求下线交纳入门费等行为,才能最终判定红卡模式是否属于传销。

事实上,随着社交电商的发展,尤其是微商的兴起,打着“新模式新业态”的幌子行传销之实的新型传销层出不穷,难以界定。

“社交电商往往销售链条较长,因此在经营资质、商品质量、售后保障、付款安全等多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假借社交电商之名从事传销等非法行为也大有人在。”夏海龙表示,如果不存在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行为,很多微商销售模式类似于直销。

那么,直销是什么模式?直销、传销又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所谓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从概念上比较来看,传销的基本形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商品,靠“拉人头”、“交入门费”的方式来牟利,过去很多靠暴力或精神胁迫的传销组织就是以此牟利,但随着国家相关部门的打击,这一模式已渐渐较为少见;第二种是有商品,但是商品只是牟取暴利的“道具商品”,存在要求参与者层层发展下线的机制。

目前,容易混淆传销与直销区别的,主要是在有商品的情况下,该如何界定。

夏海龙表示,《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不能进行直销活动。

商务部信息显示,目前我国共有89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直销企业,其中内资企业57家,外商投资企业32家,包括安利、完美、玫琳凯、康宝莱、东阿阿胶、隆力奇等。而达尔威未在该名单中。

(来源:商务部截图)

夏海龙表示,直销是直销员直接代表企业进行销售活动,是合法的,但传销一般有明显的发展下线的机制,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

孙荣达认为,TST的这种代理模式是否构成传销还难以作出结论,“现在还处于调查阶段,我们对整个事实真相还不得而知。”

但他也指出,TST的这种模式涉嫌经营型传销,其中的风险体现在两方面:对于会员,会逐渐被强迫发展下线、销售商品,以此作为获得报酬的条件;对于消费者,因为经营型传销不太关注产品的质量,那么消费者很可能在支付大量金钱后无法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

代言明星或将承担哪些责任?

如今,随着张庭、林瑞阳旗下公司被曝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曾为TST宣传、站台的明星可能又会承担哪些责任?

TST自成立以来,背靠创始人张庭的明星光环,以及张庭的娱乐圈资源,火爆微商圈。林志玲、陶虹徐峥夫妇、刘涛、赵薇、张馨予、明道等多位明星曾为TST代言或站台宣传。

除此之外,作为张庭的闺蜜,陶虹不仅经常现身支持张庭的各种活动,还是达尔威的参股股东。

根据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截至12月30日,陶虹合计持有达尔威约6.64%的股权,其中直接持有1.93%,通过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最陶然”)间接持有4.7% 。最陶然成立于2004年,是由陶虹100%持股的公司。

(来源:天眼查)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磊对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孔磊认为,若一旦被认定刑事立案,张庭、林瑞阳夫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孔磊看来,若上述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达尔威涉嫌传销犯罪,仍然站台,则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连带责任,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刑事共同犯罪。若商品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则无论是否明知传销,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荣达认为,“陶虹是达尔威的股东,她为产品站台属于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可能不向公司业务提供便利。至于其他明星的站台行为,与直接代言不同,概念相对模糊。即便有很多张庭、林瑞阳夫妇与这些明星聚会、跳舞的宣传,也很难去定性这些行为对产品销售起到的帮助作用。”

孙荣达指出,对于企业而言,明星代言是把双刃剑,可以有效扩大品牌的影响力和提升产品销量,但如果该明星发生负面新闻,也会殃及企业的品牌和产品。因此,企业在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可以依照《民法典》在合同中设定解除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在明星作为企业品牌代言人期间,不得从事引起负面事件的一切行为,否则,企业有权立即解除代言合同,且要求明星承担一切损失。

此外他认为,对明星来说,为企业代言是扩大自己知名度和增加收入的方式,但明星为企业代言需要谨慎,在代言之前需要充分了解企业和产品,否则一旦企业涉嫌违法犯罪,产品出现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情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星将会承担连带责任;明星更需要自律,在代言期间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会影响企业和产品在社会上的正面形象。

针对消费者来说,应该练就一双慧眼,不被明星代言冲昏头脑,注重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的质量,理性消费,避免吃亏上当。同时,在自身权益受损之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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