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的四种情形
情形一 无条件赔付
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事故主体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以上(含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都应在责任限额内无条件予以赔偿。
对于交警部门未划分责任的,法院查明后划分事故责任。这种情形下,只要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不论事故责任大小,交强险都应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情形二 无条件免赔
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绝对免责,不予赔偿。比如,故意驾驶机动车撞人,致人死亡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另外,本车损失、间接损失和仲裁、诉讼费用交强险也不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情形三 有条件垫付
机动车一方出现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需要垫付费用,但保险公司自垫付之日起取得追偿权。
这些情形有: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在以上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经核实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无责任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需要提醒的是,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主张免赔。如果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时,属于饮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交强险免赔,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四 有条件赔付
第一种情况 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有条件赔付
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的条件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如果机动车处于静止或未通行的作业状态时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没有“通行”的行为发生,交强险将不予赔付。
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虽然支持与不支持的观点都有,但是笔者认为还是要抓住“通行”这一关键标准,静止状态下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
第八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种情况 第三者发生的伤亡,交强险才负责赔付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车上人员的界定包括时间范畴和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空间范畴必须是在车体内或者车体上,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被排除车上人员身份的人,才能被认定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
司法实践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关于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和哪些情形下可以转化,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第三种情况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有条件赔付
机动车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的条件是:一是能够查明肇事车辆,二是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后,不能向致害人追偿。
有些交通事故,驾驶人肇事逃逸后无法查清肇事车辆信息,这种情况下无法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
另外,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并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当时未发现发生了交通事故等情形,抗辩得当,也可能最终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点特别重要,当事人和代理人不可不引起重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强险赔付的五大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 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已经大幅提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的规定,交强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已经再一次大幅提升——从总额12.2万元提升到了20万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注意事项二 交强险不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交强险在赔付时,不存在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的问题,只要在责任限额内一律予以赔付。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再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三 注意区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包括的项目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不能突破,也不能借用。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的部分由商业险或侵权人自行承担。在计算时一定要注意归类,不能错列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如果不在交强险优先赔付的话,在商业险内赔付时,需要单独购买精神损害抚慰金附加险,否则将得不到赔付,由侵权人来承担。
当然,对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来说,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本操作。即使没有主动提出,法官也会当庭释明,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意见,是否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注意事项四 未购买交强险的,交强险的赔付责任由投保义务人承担
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也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场内作业的特种车辆和摩托车等,因各种原因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车辆所有人和摩托车主应当承担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的损失。
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应尽量购买交强险,以减轻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五 被保险人不要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财产、物品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被保险人在于受害人调解时,应当通知保险人,这样确定的赔偿数额在理赔时,才不会被保险公司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