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个人抬头的电话费是否可以报销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由于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
提醒:
可以考虑不再报销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直接以通讯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做到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个人抬头票据可以税前列支吗?
个人抬头票据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内容有关,符合设计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基本原则.比如说某些支出的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或者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虽然这时候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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