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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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一、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毕业分配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豫劳人险〔1988〕7号文件规定:在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后又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工龄的计算,省厅豫劳人业字[1984]15号规定:“按在集体企业实际从业年限累计计算连续工龄”。此规定系指城镇待业青年的工龄计算;不属城镇待业青年而安排的其他(如家属工、民办教师等)从业人员,仍按国家现行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
豫人退[1992]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乡村医生。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
劳人险函〔1982〕32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豫劳险字[83]第02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六、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凡在1969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0年到1978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979年1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七、1966-1970届大中专毕业生工龄的计算
豫人退〔1993〕15号文件规定: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从其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因病休学或其它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
八、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教高[1990]001号文件规定: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人办函[2002]104号文件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九、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56]国人事字第005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十、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57]国人办发字第280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2]内人工字第82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交劳计〔63〕字第80号文件规定:汽车司机肇事后判刑释放重新录用后的工龄计算(一)服刑期不计工龄;(二)凡是由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其企业工龄(连续工龄)可以前后相加计算;(三)为其它单位录用的,其服刑前的工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第20号文件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81]劳险便字87号文件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劳人险局[1982]2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人函[1999]177号文件规定: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判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辞职、辞退、精减、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工龄计算
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64]中劳薪字第218号文件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以来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规定:曾经自行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劳人厅[1983]61号文件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