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摊销记入什么科目
只要是在建设期以前收到的资金要按月从收到之日起到建设期满,分月摊销;如果是在建设期以后收到的资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分录如下:在建设期以前收到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分期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在建设期满后收到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成本计入什么科目?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和资本法.
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都权益
收益法会计处理:
确认应收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收到补贴款: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每月分摊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资本法会计处理: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
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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