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个人未签合同的收入是否征收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综上所述,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印花税的定义、印花税的缴纳范围和计税依据可以看出,即使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但是只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需要按照收入缴纳印花税,按照相关税法依法纳税.
印花税未按期缴纳是否有罚款和滞纳金?
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资金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征生效日期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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