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消灭,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所以我们要了解到底哪些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时诉讼时效中断。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刊登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或行为。

2、义务人作出部分履行的承诺或行为。

3、义务人提供担保。

4、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

5、义务人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权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提起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9、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从报案或控告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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