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法院之外,还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规定,扩大了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选择权。
除法律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执行管辖的具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
应当裁定指定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下列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提级执行:①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要提级执行的;②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③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该条同时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依法进行,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执行管辖既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分工的依据,还为权利人实现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以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