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一、征收管理法相关概念

1.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3.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各级税务机关

2.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相关单位和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①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②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③税款征收权(核心权利):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④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⑤税务行政处罚权:如罚款等。

⑥其他职权:如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2)征税主体的义务

①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主体的权利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①①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①②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①③税收法律救济权。

①④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

①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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