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怎么交税
问: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附加税费是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由按月销售额3万元或按季度9万元提高到按月销售额10万元或按季度10万元,并没有限定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因此,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附加税费.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大全网小编认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一般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时,是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这三种税务,其他还是需要缴纳,所以会计每个月会去税务局核算税务,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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