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绝对不亚于财产分割。哪些情况下,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概率更大;哪些情况下,男方更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既可以缓和双方的矛盾,又能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呢?
法院判定抚养权一般处理原则
禹翰解读
1.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有一定影响。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院会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离婚不影响对子女的监护权。父母离婚以后,子女只能随同父母一方生活,由一方抚养。很多人常常把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监护权混为一谈,但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抚养权本质上是离婚时子女应当与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解决的是离婚以后子女应当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与母亲共同生活的问题。监护权是法定的,是基于亲权产生的自然权利,与抚养权没有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所以,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这并不是说父母对子女监护权是完全不能剥夺的,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法院有权剥夺其对子女的监护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禹翰解读
1.争夺孩子抚养权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法院在处理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争议时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作为当事人,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夫妻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比如工作性质、收入多少、教育程度、生活习惯、思想品德等。
(2)夫妻双方身体条件的证据,比如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长,一方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比如一方居住的小区配套健全,靠近学校、医院等,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4)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证据,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老人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5)孩子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的一方抚养。
2.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无论精源来源于生父还是生父之外的男性,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这种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父母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男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情况
禹翰解读
1.女孩一定由母亲抚养吗?很多人听过,父母离婚时法院会把女孩的抚养权判给母亲。因为在大家的心目中孩子和同性父母生活在一起可以更好地适应离婚后的生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也会得到更好的照顾,所以一般都会认为离婚时女孩随母亲,男孩随父亲。但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是一厢情愿,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离婚时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没有男孩还是女孩的区别。法院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从男女双方的基本条件着眼,结合孩子的基本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宿。
2.父母如何做,才能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亲子关系却依然存在。父母双方为追求新生活而选择离婚,但不要让孩子的生活陷入痛苦之中,这需要父母双方配合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1)把离婚的事实真诚而简洁地告诉孩子,告诉他父母永远爱他。确保孩子理解离婚只是大人之间的事,他并不是你们离婚的原因。
(2)不要让孩子加入离婚的战争。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成为离婚战争中的一员。不要当着孩子的面说对方坏话,否定性的评价将使孩子陷入认知困难或情感上的痛苦,也不要逼迫孩子出具虚假的抚养意见。
(3)争取孩子亲近人的理解和支持。父母要把离婚的情况如实地告诉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希望他们能用以前的方式继续爱孩子,也可以告诉孩子的老师,请他们帮助观察孩子情绪的变化。
(4)保持孩子正常的生活节奏。不要打乱孩子日常的作息规律、上学节奏,尽量不要改变孩子的住处、更换学校等,离婚后不要剥夺对方的探视权,让对方可以有和孩子相处的空间和时间。
(5)鼓励孩子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父母一方离别会让孩子焦虑,出现心理压力,这时要帮助孩子把情绪表达出来,和亲近的人沟通交流,不要埋在心里,发展成为心理疾病。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轮流抚养
禹翰解读
1.轮流抚养的优点突出。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2.轮流抚养的缺点明显。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程度低;二是如果居住地点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负担;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会混淆孩子的生活观;四是个别父母以此为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变相减少了对子女的经济供养责任。
3.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要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对协议的执行,更有利于避免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
4.哺乳期的婴儿不宜轮流抚养。婴儿需母亲乳哺抚育,而且母亲一般对婴儿能够悉心照料,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对子女发育成长更为有利。因此,一般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应严格按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不宜采用轮流抚养方式。对于已过哺乳期的婴儿抚养,双方可以协商,但从婴幼儿心理、生活特点考虑,母亲应更多地抚养。
5.轮流抚养协议可以变更。离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轮流抚养子女协议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但是,如果原协议是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定的,在该协议未变更、未被撤销前,双方仍应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若因出现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实影响了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禹翰解读
1.变更抚养权需要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已年满18周岁,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此时也就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2.变更抚养权的证据收集。法院裁判是否变更抚养关系首要考虑的是子女的权益,即由谁直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审理时法院会结合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各方面做出综合判断。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还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所以应当准备的证据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条件的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生活习惯、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等;身体状况;孩子生活环境;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等。
3.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可以进行公证。相较于到法院起诉需要走烦琐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法无疑是双方协议变更。为了增强协议的效力,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的公证,不过,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还需征得孩子同意,需要提供孩子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后的协议还有一个用处,那就是办理孩子户籍迁移手续,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十分严格,一般会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未经公证的,可能不予认可。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
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