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试运转形成库存商品如何进行会计计量
企业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没有转出并计入在建工程,仍然作为进项税额作了抵扣.主要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全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上也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按此规定,企业试运行过程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5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但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试运行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前扣除后净支出为10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由此也形成了企业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多10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如何区分?
工程物资是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而在建工程是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为在建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一般都要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结转到固定资产等科目.工程开始的日期,企业购入工程物资后直接用于建造固定资产,那么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工程物资后待一段时间再用于建造固定资产,那么应计入”工程物资”科目.在建造时再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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