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付款方什么时候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情况: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②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
①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7、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
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9、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10、提供租赁服务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11、转让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纳税义务发生.
12、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①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
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经转让,未收到款项,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
③款项未收到,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
④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所以,开具发票时,也就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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