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图省事儿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被辞退后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月10日,范某入职惠民县某农牧公司从事环保运行管理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93元(26天)。2020年10月7日晚,范某外出未向厂长报备,且外出连续三天以上未返回。
2021年2月4日,农牧公司通知范某,农牧公司自2020年10月11日与范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范某缴纳了社保。范某主张自己无故被辞退,以公司未支付2020年9月25日至10月7日期间的工资、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和高温补贴为由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农牧公司支付范某经济赔偿金8186元(4 093元×2倍)、双倍工资差额32 744元(4093元×8个月)、高温补贴费800元。农牧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及时为范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无证据证明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主体、合同期限、任职岗位等内容更是无从体现。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牧公司应该向范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2744元(4093元×8个月)。
范某签订该公司生物安全保证书,明知请假需向厂长报备的情况下,于10月7日晚外出未向厂长报备,且外出连续三天未返回,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农牧公司解除其与范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范某请求农牧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拖欠工资和高温补贴费用的支付问题。农牧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证明,且结合本案范某离开公司的时间等证据,农牧公司应向范某支付2020年9月25日至10月7日期间的工资2046元(4093元/26天×13天)。农牧公司认可6-9月被告范某从事环保运行管理岗,在室外工作,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农牧公司应支付范某2020年防暑降温费800元(200元/月×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