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1、属于捐赠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规定执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按市场价格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赠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捐赠业务,除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的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当期,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将这个接受捐赠的所得作为递延收益,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相关规定如下:
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⑵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礼品赠送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的物品、礼品属于有形动产,属于货物.对于货物的判断,并不区分其来源,也不区分用途,而是指其存在形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外购烟酒用于无偿赠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但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抵扣.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定义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是税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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