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十六条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十七条 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