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免转入营业外收入吗
答:1、已经计提的话: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等
2、把计提数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等
贷:营业外收入-免征税额
3、如果是没有计提,可以不作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规下营业税金及附加都包含哪些项目,其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答:新规下科目名称不叫做 “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叫做”税金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1.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并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3.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5.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本文分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免转入营业外收入吗?”这个问题,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希望大家都能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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