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玻璃破碎重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第九条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人存货成本:(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人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人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人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
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査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査明原因后再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应计人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应冲减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确认运输公司赔偿款时:借:其他应收款贷:材料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理损耗,属于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
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将损失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再转人营业外收支.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确认运输公司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借或贷: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但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销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销售收入实现的时候,与一般的收入确认相似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出口销售,外币要根据期初设定的汇率进行折算,折算成为本位币(人民币)来记账.同时,还有一个出口退税问题,当出口退税实现时进行确认计量.
出口玻璃破碎重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通过上文提及到的相关的资料可知,出口产品的损坏是可以分正常损坏和非正常损坏的原因入账处理的,不同原因导致产品损失的部分税务处理都是不同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其他的见解,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免费搜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