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有哪些
以下项目属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十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二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加计抵减减免的税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采用与税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计入此科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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