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指导过朋友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劳动争议问题。
后来发现不少朋友也对合同到期不续签或多或少会存在些疑问,现就部分实务问题与大家一并探讨下,观点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劳动条件维持或者提高;(2)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由此可以总结出,合同到期的几种后果或者走向:
(一)公司不续签:
(1)公司没有提出续签,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有可能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补签;
(2)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不续签而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存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可能涉及违法终止(解除 ),需要支付赔偿金。
(二)员工不续签: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签订,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了劳动待遇或者其他条件,员工不同意,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因个人原因不同意签订,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次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终止,到期后也未及时续订,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也就是说,第一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能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对于第二次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起算点,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一)大部分认为:应当从原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一个月至一年内,计算二倍工资;
(二)极少部分认为:自第一次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就应当能够预见并确定是否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到期时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合同到期的次日起就应当开始计算二倍工资。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X个月”,是否还能主张顺延期限内的二倍工资?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到期后自动顺延六个月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以实际行为表明劳动合同在顺延。因此,在上述顺延期间内,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闽02民终5383号】
另外:
1. 非全日制员工的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不适用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
2. 特殊期限内如果未即使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免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三、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终止劳动者不续签吗?没有提前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理由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所以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不属于应当提前通知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虽然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者体现,但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需要提前通知。
例如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文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
1、北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改)》【实施日期】20211230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2、吉林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17修改)》【实施日期】20170324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实施日期】20130501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20701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注:劳动实务多有变化,以上建议仅供参考。本文整理完毕于2022年6月21日。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