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是计入低值易耗品还是固定资产
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低值易耗品能否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低值易耗品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但是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低值易耗品需要先计入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然后根据领用情况再计入费用进行核算,二级明细可以是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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